期刊导读

国际法论文_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的

文章目录

一、涉外知识产权的法律冲突与“二元制”调整

(一)涉外知识产权法律冲突的产生

(二)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二元制”直接调整:国际公约

(三)知识产权法律冲突“二元制”间接调整:冲突规范

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被请求保护地”与相关概念的界分

(一)适用“被请求保护地”而非“侵权行为地”:便于确定具体所适用的法

(二)“被请求保护地”与“提起保护请求地”:基于不同角度下的一种划分

(三)“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一种认定标准

(四)《ALI原则》和《CLIP原则》对“被请求保护地”的界定:一种融合多元连结点的选法方法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支点

四、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一)回避“被请求保护地”的认定而径直适用我国法律

(二)将“被请求保护地”与“法院地”相混淆

(三)将“被请求保护地”与“侵权行为地”相混淆

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司法实践的改进建议

结语

文章摘要:国际社会通常采取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与冲突法间接调整的"二元制"方法来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50条为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提供了路径指引。但目前条文中"被请求保护地"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引用在法理释义上处于缺失状态,司法实践中存在未经冲突规范援引而径直适用我国法律,将"被请求保护地法"与"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概念相混淆的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应通过司法解释或意见答复等方式明确"被请求保护地"的含义,同时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正确理解并运用冲突规范,并结合具体案情分割选择适用的法律,从而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文章关键词: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论文DOI:10.26914/c.cnkihy.2022.013844

论文分类号:D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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