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摘要:身份关系协议并非合同,应将其置于身份法理论构造中予以识别和判断。身份关系协议应为身份法规则明确承认或者符合身份法理念和原则要求的,以产生、消灭、变更身份关系或附随身份的财产关系为内容的协议。身份关系协议的性质或者具有纯粹身份性,或者具有身份附随性。身份关系协议主要特征包括法定性、身份性、伦理性、专属性和要式性。依据不同标准,身份关系协议类型包括:纯粹的身份协议与附随身份的财产协议、身份法明确规定的身份关系协议与符合身份法理念要求的身份关系协议。身份关系协议的法律适用以婚姻家庭编规则为首要,以参照适用合同编为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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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DOI:10.16224/j.cnki.cn33-1343/d.20220705.005
论文分类号:D9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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