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二、必留份的识别
(一)必留份的立法经纬
(二)必留份的定性
三、适用现行冲突规则解决必留份法律适用将面临的问题
(一)第33条系属的设置
(二)因“非典型”的系属设置而引发的适用隐患
(三)适用第33条解决必留份法律适用将面临的困境
四、解决必留份法律适用的路径
(一)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可行性
(二)修改第33条系属设置方式的可行性
(三)设立单边冲突规范的可行性
结论
文章摘要:《法律适用法》第33条有关遗嘱效力的规定无法解决涉外继承中必留份的法律适用问题,原因在于其“非典型”择一适用的系属设置无益于解决必留份与特留份之间的法律适用冲突。必留份的法律适用无可回避,然而援引公共秩序保留以及修改《法律适用法》第33条的系属设置方式都不是解决上述问题的上佳之选。为必留份设立指向我国继承法的单边冲突规范,或可破解必留份的法律适用困局。
文章关键词:
论文作者:王诣博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论文分类号: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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